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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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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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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举证责任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举证责任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陈灿芳律师,广州举证责任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的丰富,就医不再困难,没钱一样可以看病,但治疗的过程无法避免的就是纠纷,医疗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不仅仅只有诉讼,还有别的方式,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特点以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特点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意义

  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体现在:

  调解程序非正式化,有利于当事人本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即使当事人本人行为能力较弱也不致于影响调解的结果;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免于暴露;规范适用的常识性和广泛性使当事人易于达成一致满意的处理结果;调解还可以在一个受控制的安全氛围下,通过开展对话重建被破坏的相互关系。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相对于医疗纠纷诉讼而言更加温和的一种维护权利的方式,正确的利用这种方式有的时候能为自己维护更多的利益,因此第三方调节机制不可忽视。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以及其特点和意义,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纠纷的原因

  当人们解决了生活的问题以及生活质量的问题之后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就是自己的生命了,所以现在的医疗事业也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现在的医疗纠纷还是屡见不鲜。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的原因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

  1.1 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一些医务人员医德水准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患者缺乏应有的尊重;二是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患者诊疗;三是因工作心差,引发医疗差错和事故,如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诊断错等;四是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患者中不负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引发矛盾;五是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太忙无暇过细地做工作。

  1.2 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一是医务人员因为技术原因或是业务水平所限,或是病程演变尚不足以认清,以致误诊误治;

  二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医疗设备的故障所造成的医疗过失;

  三是院内交叉感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

  四是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创新过程中也会有失误和挫折;

  五是医患双方认知上存在差异,对医护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按医疗原则实施正确的诊疗护理,而对患者及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患者的感受及疗效。双方由于对疾病、治疗方案认知上的差异可引起纠纷。

  六是医患双方的不良情绪引起纠纷,如:医护人员的厌烦、不满、紧张及不安全感等不良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全程监督医疗护理操作,违反了医院制度及操作原则,给医疗护理操作带来不便,同时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

  1.3 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

  患者到医院就诊己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需要医院提供综合性的人性化服务。若医护人员言行不谨慎,说话不注意技巧,

工作不讲究方法,都可以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 :

;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有的医护人员缺乏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1.4 医护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

  1.4.1 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

  中规定: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以及病情预后等情况,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使用情况。如果医护人员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问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致医疗纠纷。第五条中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患者的隐私,这是每个医务人员的义务和。对此医护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不应不分场合地随处谈论,否则会因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而致医患纠纷。

  1.4.2 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患者到医院就诊,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他所购买的产品就是他们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但是有些医务工作者往往意识不到这点,存在被动、推诿、疏忽大意等情况,导致患者不满,引发医疗纠纷。

  1.5 护士身心耗竭综合征

  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心理支持不足,社会地位低,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尊敬,主观上形成了不良的身心疲劳状态;二是护士缺编,工作时超负荷运转;三是角色冲突,人际关系不良及轮班制度。当人的精心、体力、情绪处于低潮时期,就会产生自卑,厌恶工作,失去同情心,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反应不及时,在工作中表现为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引发护患纠纷。

  1.6 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原因

  1.6.1 患者的特殊心理状态

  一种心态是由于对疾病的恐惧、焦虑而引发的急燥心理,要求;医到病除;,立杆见影;二是烦恼、愤怒和多疑;三是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缺乏认识,仅从诊疗效果或预后状况判定医疗的服务质量,认为诊断不出来就是误诊,出现并发症就是误治,把医疗服务等同于购物,不称心可以包退、包换。

  1.6.2 医药费负担沉重

  医患纠纷中的患方人群大多是中低收入阶层,纠纷原因多是与医疗费用有关系,纠纷的目的则大多也是为了钱。

  1.7 护理记录缺陷

  医疗护理记录缺陷是造成纠纷的隐患,在法庭 上将给医院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医护人员在做文书的记录时,一定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医疗纠纷的防范

  2.1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保证。一是要诊疗过程认真负责和规范,工作时间不能擅离岗位,要注重交接班工作;二是要注重危重患者的诊治和抢救,操作技术要精练,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整;三是做好各级各类的医护查房工作;四是做好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五是要层层落实医护人员的质量考核制度。

  2.2 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加强医护人员道德素质教育,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做到言行规范、有耐心,能经得起患者及家属焦虑、惊慌、激动、易怒的询问、质疑或发泄,能将心比心地善待患者及家属的言行,能把患者看成是自己的亲人一样认真地给予救治;有高度心,把本质工作当成是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机会,当成一种神圣的职责;有敬业精神;有使命感和对患者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有语言和工作方法的艺术,会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2.3 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全员应自觉学习、、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感。只有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避免医疗纠纷。

  2.4 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做好各项收费的解释工作,让患者明白每项治疗的收费情况,对于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前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发放一日清单时要询问患者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预先做好解释

  2.5 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缓和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心情,对怨恨情绪,医务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一切服务体现人性化。

  二、医疗纠纷举证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正式施行。新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三、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的原因的全部内容。医疗纠纷虽然有很多情况都不是故意导致的,但是相关医院应该是要承担起相应的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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